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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附件三之一「冷凍牛精液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二「牛胚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四「豬胚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五「羊精液輸入檢疫條件」及附件三之六「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

  • 發布日期:108-09-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814819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附件三之一「冷凍牛精液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二「牛胚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四「豬胚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五「羊精液輸入檢疫條件」及附件三之六「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附件三之一「冷凍牛精液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二「牛胚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四「豬胚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五「羊精液輸入檢疫條件」及附件三之六「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7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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