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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四條、第十五條之四、第十七條條文

  • 發布日期:108-12-0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8132938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四條、第十五條之四、第十七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三項。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四條、第十五條之四、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修正草案係為因應「2007漁業工作公約」生效,放寬符合公約起居艙規範之新建造漁船,部分增加噸位免補足汰舊噸數,以維護船員權益,符合公約規定,及解決漁獲物運搬船業者經營困難問題,為利及早實施,爰有必要將預告時間縮短為21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電話:02-23835856。
(四)傳真:02-23327537。
(五)電子郵件:shaochun@ms1.f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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