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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發布日期:108-12-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81482723號

主  旨:訂定「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附件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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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6: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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