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8-12-1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81482723號
主 旨:訂定「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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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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