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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審查109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7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 發布日期:109-01-0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1080024588號

主  旨:公告本會審查109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7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  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

說  明: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5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年度12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109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尚無法以108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成之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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