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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雲林縣為辦理馬鈴薯108年12月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09-01-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90022162號 

主  旨:公告雲林縣為辦理馬鈴薯108年12月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雲林縣之馬鈴薯。

二、辦理期限及程序:因適逢109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本次救助自109年1月30日至2月8日止,於雲林縣轄內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馬鈴薯每公頃為3萬6,000元。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79%),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09-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五、為協助農民儘速復耕,農民可自行拍攝本次災害損失照片包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地號),且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送基層公所備查者,作為受災參考佐證資料。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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