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 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9-02-1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90042046A號
主 旨: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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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動物時禁止使用之方法對照表(odt) |
‧捕捉動物時禁止使用之方法條文(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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