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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發布日期:109-02-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發文文號:農水保第10818660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swcb.gov.tw/)。

四、本修正草案除簡化書件及程序外,另增訂公民參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及保留中央主動劃定等相關規定,使法制更為完備及利於實務操作,又面對極端氣候影響國土脆弱化亟需有效管理,故有加速推動之必要,爰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水土保持局。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6號。
(三)電話:049-2347435。
(四)傳真:049-2325550。
(五)電子郵件:z82212x @mail.swcb.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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