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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森林遊樂區與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 發布日期:109-05-2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91750424號
附  件:如說明三

主  旨:預告訂定「森林遊樂區與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森林遊樂區與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forest.gov.tw)。

四、本訂定草案因涉及狂犬病防治,為避免防疫空窗,爰有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二)地址: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2號
(三)電話:02-23515441分機321
(四)傳真:02-23413246
(五)電子郵件:m2564@fores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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