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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

  • 發布日期:109-07-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91069553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三、「農業動力用電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糧署網站(網址:http://www.afa.gov.tw)。

四、本案屬本會重點政策推動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用電納入農業用電範圍,涉關農民權益,有推動之急迫性,爰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二)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8號。
(三)電話:(049)2341075。
(四)傳真:(049)2341059。
(五)電子郵件:ying@mail.af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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