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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八點、第十二點

  • 發布日期:109-07-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91347786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八點、第十二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三、「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八點、第十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次修正主要係參酌產業團體共識,且因涉放養期程調整,其相關資訊需記載於放養許可文件,應於109年10月底本會放養許可文件核發前,完成法規修正事宜,爰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30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電話:(02)23835768
(四)傳真:(02)23328950
(五)電子郵件:yafen1221@ms1.f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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