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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9-09-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91482319號

主  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供動物食用牧草應符合旨揭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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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9-29: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