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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指定鴕鳥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

  • 發布日期:109-09-2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91471993號

主  旨:預告訂定「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指定鴕鳥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

三、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055。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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