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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第三條

  • 發布日期:109-10-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91336418號

主  旨:預告修正「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第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次修正主要係基於漁業合作相關政策之推動調整,修正事項應於與他國洽談明(110)年度漁業合作事宜前發布施行,爰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電話:(02)23835819。
(四)傳真:(02)23327396。
(五)電子郵件:hsiangyi@ms1.f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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