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宜蘭縣宜蘭、礁溪、員山、冬山、五結、三星及大同等7鄉(市)為辦理蓮霧及高接梨穗109年1230及110年1月上旬寒流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2月24日起至3月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02-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01003569號
主 旨:公告宜蘭縣宜蘭、礁溪、員山、冬山、五結、三星及大同等7鄉(市)為辦理蓮霧及高接梨穗109年1230及110年1月上旬寒流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2月24日起至3月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宜蘭市、礁溪鄉、員山鄉、三星鄉:蓮霧。
(二)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五結鄉、三星鄉、大同鄉:高接梨穗。
二、本次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一)蓮霧(果樹一):每公頃救助9萬元。
(二)高接梨穗(果樹三):每公頃救助6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