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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任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各分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0-04-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 : 農水保字第1101864698號

主  旨:公告委任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各分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

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委任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各分局審核及監督管理中央機關自行興辦且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但跨越二以上分局所轄行政區域或本會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管理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告生效前由本會林務局受理審核及監督管理案件,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會林務局受理審查中案件,由本會林務局核定後,交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進行後續之監督管理;後續如有變更設計者,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審核。
(二)本會林務局監督管理之施工中案件,由本會林務局持續辦理至完工。

三、本會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農水保字第一○五一八五六三一九A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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