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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三「冷凍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

  • 發布日期:110-04-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01481429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三「冷凍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三「冷凍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如附件,其附件三之三名稱並修正為「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本案前於107年4月13日及108年9月27日二次預告,本次係依各界意見修正草案內容且為避免檢疫空窗期,有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7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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