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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

  • 發布日期:110-04-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00042561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為配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修正施行,儘速使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依循以辦理驗證相關作業,確保農產品經營者權益,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電話:(02)2312-6996。
(四)傳真:(02)2381-3473。
(五)電子郵件:fccheng@mail.co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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