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公告臺中市為辦理荔枝及落花生110年3-4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5月11日起至5月20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05-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01009612號

主  旨:公告臺中市為辦理荔枝及落花生110年3-4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5月11日起至5月20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中市全市,救助項目為荔枝及落花生,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
(一)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及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以台農1~7號及國內新育成之荔枝品種並取得品種權者為限)(果樹一):每公頃救助額度9萬元。
(二)黑葉荔枝(果樹三):每公頃救助額度6萬元。
(三)落花生(雜糧一):每公頃救助額度2萬4,00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 回上一頁
  • 110-05-1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