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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 : 農牧字第1100042678A號
主 旨:訂定「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附訂定「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1份。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