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臺中市霧峰區、太平區及烏日區為辦理文心蘭、辣椒及餘甘子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10月13日起至10月2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10-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01022028號
主 旨:公告臺中市霧峰區、太平區及烏日區為辦理文心蘭、辣椒及餘甘子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10月13日起至10月2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臺中市霧峰區、太平區:文心蘭。
(二)臺中市烏日區:辣椒、餘甘子。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
(一)文心蘭(花卉一):每公頃10萬元。
(二)辣椒(蔬菜二):每公頃3萬6千元。
(三)餘甘子(果樹三-其他果樹):每公頃6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