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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高雄市政府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高市府水保字第一○三三○五一九三○○號公告劃定「高雄市六龜區荖濃里長份野溪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0-10-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農水保字第1101811578號

主  旨:廢止高雄市政府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高市府水保字第一○三三○五一九三○○號公告劃定「高雄市六龜區荖濃里長份野溪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六龜區荖濃里長份野溪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計畫」(含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申請閱覽;另前開書件由該局及高雄市六龜區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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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10-19: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