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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縣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金湖鎮、金城鎮為辦理高粱110年6-8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月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10-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01023211號

主  旨:公告金門縣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金湖鎮、金城鎮為辦理高粱110年6-8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月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金門縣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金湖鎮、金城鎮,救助項目為高粱,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雜糧(二)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1萬6,00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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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10-2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