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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縣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金湖鎮及金城鎮為辦理高粱110年6-8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0-10-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05085143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金門縣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金湖鎮及金城鎮為辦理高粱110年6-8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1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1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減碼年息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0.54%)。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0-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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