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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新社區為辦理枇杷110年9-10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新社區公所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10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11-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010266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臺中市新社區為辦理枇杷110年9-10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新社區公所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10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中市新社區,救助項目為枇杷,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枇杷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9萬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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