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預告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

  • 發布日期:110-12-0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農授水字第1106035747A號

主旨:預告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田水利法第五條第一項。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考量「農田水利設施範圍」為農田水利法所定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之基礎範圍及管理維護工作之標的,經盤點完成有必要儘速公告,爰將本案之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6樓。
(三)電話:(02)8195-3157。
(四)傳真:(02)8911-6197。
(五)電子郵件:allen27808@i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0-12-0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