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與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三至附件五、附件八及附件十一至附件十三,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1-01-2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111332062號
主 旨: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與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三至附件五、附件八及附件十一至附件十三,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與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三至附件五、附件八及附件十一至附件十三。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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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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