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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 發布日期:111-05-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11481837號

主旨:預告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三、「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255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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