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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應辦理事項」

  • 發布日期:111-08-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111335616號

主旨: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應辦理事項」。

依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9款。

公告事項:

一、仲介機構辦理仲介非我國籍船員至非我國籍漁船工作者,應於每年1月31日前依附件格式,將前一年度辦理前述業務資訊函報本會漁業署備查。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仲介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及沒入保證金。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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