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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九如、里港、鹽埔、高樹等4鄉為辦理扁蒲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1年0807強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1年8月20日起至8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1-08-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11019392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九如、里港、鹽埔、高樹等4鄉為辦理扁蒲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1年0807強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1年8月20日起至8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九如鄉(九如段):扁蒲。

(二)里港鄉:扁蒲(載興段)、絲瓜(土庫段1240~1262-2地號)、香蕉、木瓜(載興段、磚仔地段)、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三)鹽埔鄉(永隆段):香蕉、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四)高樹鄉(新南段):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依下列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一)扁蒲(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二)絲瓜(蔬菜三):每公頃4萬6,000元。

(三)香蕉、木瓜(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四)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每0.1公頃4千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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