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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相關鄉(鎮、市)為辦理大豆等作物111年7-8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1-09-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15085177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宜蘭縣相關鄉(鎮、市)為辦理大豆等作物111年7-8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三星鄉:大豆、南瓜。

(二)員山鄉:茶、韭菜、竹筍、山蕨、越瓜、茂谷柑。

(三)大同鄉:茶、油茶、柳橙、檸檬、茂谷柑、枇杷。

(四)冬山鄉:柳橙、檸檬、其他柑橘。

(五)頭城鎮:茂谷柑。

(六)礁溪鄉:茂谷柑、其他柑橘。

(七)全縣:桶柑、金柑。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1年12月31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2年1月1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04%)。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1-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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