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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11-10-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11348118號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三、「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近年國際間及國內消費者愈發重視水產品安全,又我國輸陸石斑活魚頻遭中國大陸通報檢出藥物殘留不合格情事,為強化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作業,及加速爭取恢復運搬養殖活魚至中國大陸,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 1007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 號6 樓。
(三)電話:02-23835769。
(四)傳真:02-23328950。
(五)電子郵件:kaochih@ms1.f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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