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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滿州鄉長樂村下分水嶺崩塌地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屏東縣政府為管理機關

  • 發布日期:111-11-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農水保字第1111865948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滿州鄉長樂村下分水嶺崩塌地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屏東縣政府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屏東縣滿州鄉長樂村下分水嶺地區,現況有崩塌、地滑等土砂災害發生,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且因部分保全對象位於崩塌地影響範圍內,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爰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屏東縣滿州鄉長樂村下分水嶺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其範圍包含滿州鄉九個厝段、四林段共127筆地號土地,總面積為4.7746公頃,劃定範圍圖、位置圖及範圍內地段與地號詳如附件。

三、本區劃定計畫(含位置、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屏東縣政府及本會水土保持局閱覽;另劃定計畫由屏東縣政府及屏東縣滿州鄉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四、指定屏東縣政府為本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重大管制事項: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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