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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為辦理洋香瓜、香瓜、冬瓜、南瓜及食用番茄111年9-10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1-11-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15085428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屏東縣為辦理洋香瓜、香瓜、冬瓜、南瓜及食用番茄111年9-10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屏東縣全縣:洋香瓜、香瓜。
(二)枋寮鄉、崁頂鄉、林邊鄉:南瓜。
(三)里港鄉:南瓜、食用番茄。
(四)萬丹鄉、東港鎮、南州鄉、竹田鄉:南瓜、冬瓜。
(五)萬巒鄉、高樹鄉、九如鄉:食用番茄。
(六)長治鄉:冬瓜。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1年12月31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2年1月1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04%)。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1-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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