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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1-11-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11495986A號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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