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會審查一百十二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十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1-12-0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10024379號
主 旨:公告本會審查一百十二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十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五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年度十二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一百十二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尚無法以一百十一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成之一百十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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