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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大同、三星、南澳、員山等4鄉為辦理咖啡等作物111年1031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1年12月6日起至12月1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1-12-0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11029018號

主  旨:公告宜蘭縣大同、三星、南澳、員山等4鄉為辦理咖啡等作物111年1031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111年12月6日起至12月1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大同鄉:咖啡、香檬。

(二)三星鄉:甘藍、青蔥、紅鳳菜、茄子、南瓜、櫛瓜、紅龍果。

(三)南澳鄉:辣椒。

(四)員山鄉:紅龍果。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依下列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一)咖啡(特用作物二):每公頃5萬5,000元。

(二)紅鳳菜(蔬菜一):每公頃2萬9,000元。

(三)南瓜、辣椒、櫛瓜、甘藍(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四)青蔥、茄子(蔬菜四):每公頃5萬1,000元。

(五)紅龍果、香檬(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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