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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112-01-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11327348號

主  旨:預告訂定「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公告係依規費法訂定證書收費標準,以利配合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規定辦理教育訓練,傳遞民眾正確海域放流知識,達到提升放流存活率及避免影響海洋生態,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電話:(02)2383-5755。
(四)傳真:(02)2332-7536。
(五)電子信箱:boyuan@ms1.f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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