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六項、 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五項,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2-01-19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21492995A號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六項、 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五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六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五項。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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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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