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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

  • 發布日期:112-02-0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11327205號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三項。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次修正係開放以總噸位未滿100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汰建資格,建造符合起居艙規定總噸位100以上未滿200之漁船,得以跨洋區不同組別漁船汰建資格補足汰舊噸數;另開放總噸位未滿100鮪延繩釣漁船改造後經重新丈量達總噸位100以上者,依其改造後漁船符合起居艙規定,增訂得以曾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漁船之汰建資格及賸餘汰舊噸數補足之規定,以協助產業界解決面臨之問題,增加作業彈性並有助縮減我國總噸位未滿100之鮪延繩釣漁船船隊規模,解決長期滯港漁船、調整產業規模及給予業者較長造船緩衝期,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電話:02-23835856。
(四)傳真:02-23327537。
(五)電子郵件:chunwen@ms1.f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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