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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

  • 發布日期:112-02-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121740013號

主  旨:公告112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

依  據: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

公告事項:

一、112年度(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如附件)。

二、各主管機關及管理經營機關於核發採運許可證前,請注意下列事項,並依「森林法」、「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處理:
(一)有「森林法」第10條各款情形者,應限制伐採。
(二)屬保安林者,依「森林法」第30條規定,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及符合「保安林經營準則」第8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屬國有林者,無「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第3項規定:「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之情形。
(四)無「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8點第2項:「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者。」同點第3項:「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等情形。
(五)無都市計畫區(含水源特定區等)計畫內禁止採伐情形。
(六)作業別為皆伐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證明。
(七)無其他法令禁止採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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