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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新北市坪林區境內編號第1012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部分面積0.021905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2-03-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121604560號公告

主  旨:解除新北市坪林區境內編號第1012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部分面積0.021905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3,025.356662公頃,九芎林段石(石曹)小段283、296地號土地內面積計0.021905公頃,現況為82年7月21日前既存建物,屬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解除後,旨揭保安林面積變更為3,025.334757公頃。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表1)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併附解除後保安林位置圖(圖2)。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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