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公告宜蘭縣大同鄉為辦理李及水蜜桃112年2月下旬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大同鄉公所自112年3月29日起至4月7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2-03-2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21006886號

主  旨:公告宜蘭縣大同鄉為辦理李及水蜜桃112年2月下旬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大同鄉公所自112年3月29日起至4月7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宜蘭縣大同鄉,救助項目為李及水蜜桃,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標準,依下列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一)李(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二)水蜜桃(果樹四):每公頃9萬5,00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 回上一頁
  • 112-03-2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