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農民宣導資料(歷史文獻)
鹿茸
• 前言 |
• 問1:我國加入WTO鹿茸談判協議內容? |
• 問2:依協議內容進口後對鹿茸產業之實際影響為何? |
• 問3:政府採取哪些因應對策? |
•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前言根據農業年報與產業團體資料,八十九年底我國鹿隻飼養20,020頭,農戶數約1,100戶,年產鹿茸量23,422公斤,而鹿茸近三年平均價格為24,509元/公斤,平均產值5.7億元。由於我國鹿茸生產成本高,售價為紐西蘭的10倍以上,隨著產品進口量的逐步提高與稅率的逐年降低,養鹿業者勢必遭受相當程度的衝擊,因此,政策上並不鼓勵鹿農增產飼養。 依據我國與各國完成之WTO農業談判結果,原先管制進口之濕鹿茸,在入會後將全面開放;但爭取到以關稅配額(12頁註)方式開放進口,配額管理採取「先申請、先分配」的機制,第一年的關稅配額數量1.5公噸,至96年增加至5公噸,配額內稅率為22.5%。 養鹿業者必須體認到,現代化的農民必須具備市場敏感性,並體認市場已轉變為價格決定生產之時代,故應隨時注意市場變化,調整生產策略;養鹿業者也應該體認到全球化的市場將是成本與品質競爭之局面,尤其在產品全面開放後,生產利潤將建立在價格與品質的比較上,換言之,唯有降低成本、提高品質,國產品才有競爭優勢。藉由本文宣資料,希望業者充分了解政府部門研擬的各項措施,並配合政府政令,打贏這場經濟戰爭,減輕我國加入WTO的衝擊,維護產業之永續經營。 問1:我國加入WTO鹿茸談判協議內容?一、 乾鹿茸的現行稅率為45%,進口後第一年降為35%,至96年再降為25%。 二、 濕鹿茸係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配額量第一年為1.5公噸,至96年增加至5公噸,配額內稅率為22.5%,配額外稅率採從價稅,第一年800%課徵,至96年降至500%。不適用特別防衛措施(SSG)。 問2:依協議內容進口後對鹿茸產業之實際影響為何?一、 加入WTO後,必須開放進口濕鹿茸;以2.5-3.0公斤濕鹿茸換成1公斤乾鹿茸計算,八十八年進口乾鹿茸換成濕鹿茸的價格為每兩48-57元,國產與進口濕鹿茸價差高達十倍以上;國內養鹿產業將面臨嚴重的競爭衝擊。 二、 國人憑經驗法則相信現鋸鹿茸有"氣"而冷凍鹿茸則無,因此國內鹿茸交易皆是現鋸交易;又進口鹿茸(以紐西蘭為例)皆以鹿打死後(為取得鹿肉)或麻醉後才鋸鹿茸,其品質較差或有麻醉藥殘留問題;基於此,國產鹿茸雖然價格較貴,但仍有新鮮之優勢而有生存空間。 問3:政府採取哪些因應對策?一、 提升生產效率及競爭力 (一) 目標 緩和加入WTO進口鹿茸對農民收益的影響,推動生產調整措施,使我國鹿茸供需平衡,價格穩定,並提升鹿茸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二) 行動計畫 1. 調整生產結構,提升經營效率措施 研究鹿隻飼養管理方法,提高年產鹿茸次數與數量,以達到降低成本之目的;建立國產牧草品質分級制度並發展牧草栽培管理及收穫調製技術,輔導牧草合作社、代耕中心與鹿農產銷班以契作方式生產芻料,以提高飼養鹿隻所需牧草品質,並輔導草農與鹿農分工合作,簽約契作生產,進一步降低生產成本;加強鹿隻之結核病檢查及預防,提升及確保國產鹿茸之品質與衛生安全;研發更人道之鋸鹿茸技術,以提升鹿茸產業形象。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中部辦公室暨相關研究單位)、相關大學院校、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台灣省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及中華民國鹿產品運銷合作社等產業團體。 2. 調整運銷功能,提高鹿茸行銷措施 協助建立國產鹿茸品牌與強化認證,以區隔國產與進口鹿茸市場,強化國產鹿茸消費者信心。加強市場消費調查,以利行銷策略之應用,同時透過公賣局及中藥店等商家之策略聯盟,加強宣導國產鹿茸特色並辦理推廣促銷。建立預警制度,擬定鹿茸產銷調節之各項配套措施,於發生產銷失衡時,能及時妥適辦理產銷調節工作。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中部辦公室暨相關研究單位)、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台灣農業策略聯盟發展協會、台灣省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及中華民國鹿產品運銷合作社等產業團體。 3. 強化防化防疫檢疫措施 請防檢局、海巡署、海關及警政等單位在通商港口及海岸等進口地點及市面等,加強辦理檢疫及查緝工作。鼓勵結核病和布氏桿菌病檢查與口蹄疫疫苗注射;落實畜牧場自衛防疫工作,加強飼養場所與設備消毒、飼養環境改善及病媒的驅除工作;確實掌握國內草食動物疫病發生狀況,有效加以控制並積極清除國內既有之動物傳染病。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中部辦公室暨相關研究單位)、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台灣省養鹿協會及中華民國養鹿協會等產業團體。 二、 價格穩定措施 (一) 目標 除透過策略聯盟體系銷售鹿茸外,長期市場之確保與開發,是保障鹿農生產權利與生計的不二法門。農委會將採取措施,確保國內鹿茸市場,穩定消費量。 (二) 行動計畫 1. 調查瞭解國內消費動向,研發各式加工產品,開創新興消費方式,促進鹿茸消費多元化。 2. 辦理各類系列性行銷宣導活動,依據季節性、區域特性及文化背景,引導形成各種消費型態或習慣,帶動消費流行趨勢。 可以執行本項措施之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中部辦公室暨試驗研究單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台灣農業策略聯盟發展協會、台灣省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及中華民國鹿產品運銷合作社等產業團體。 三、 確保及擴大市場需求 (一) 目標 辦理受進口損害救助,減輕農民損失。 (二) 行動計畫 當鹿茸產業因進口而造成損害,由農民及有關團體提供必要資料,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農委會申請,另亦可由農委會蒐集受損實證主動提出;經調查確認屬實後,則依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助。 相關事務手續及政府機構等對於有鹿茸生產調整計畫、生產技術改良及進口救助等相關問題,請就近向縣政府農業局、農民團體、農委會農業試驗場所或農委會等單位查詢。聯絡電話如下: 農業委員會 台北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桃園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台中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台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 台南市政府建設局農林畜產課 06-2982845 台南市永華路2段6號 中央畜產會 台灣農業策略聯盟發展協會 02-25599383 台北市長安西路106號7樓之3 中華民國養鹿協會 04-6623234 台中縣沙鹿鎮中山路永安巷80號 中華民國鹿產品運銷合作社 06-2378741 台南市小東路273號 台灣省養鹿協會 06-2378741 台南市小東路273號 註:關稅配額管理措施,即針對特定貨物訂定進口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關稅配額內稅率),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反映國內外差價之高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關稅配額外稅率)。 |
- 發布日期:9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