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簡介

防檢局 邱垂章

壹、前言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修訂條文於91年12月18日公佈施行,依本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證書費、販賣業許可證證書費及動物用藥品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為動物用藥品規費收取之依據。

  動物用藥品檢驗費標準收費於87年修正公告後,迄今並未調整,尤其動物用生物製劑檢驗費用歷經10年以上未進行檢討調整,在此期間試藥、試驗動物、人工費用及設備儀器等價格皆有大幅變動,原收費金額已不敷成本,依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及成本變動之考量,遂進行收費標準之調整。爰訂定「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乙種。共計16條,於94年9月7日發布實施。

貳、條文重點說明

  本標準全文計有16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標準適用範圍(第二條)

  規範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取範圍,包括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證書費、販賣業許可證證書費及動物用藥品檢驗費、查驗費。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證書費之收費標準(第三條)

  規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證書費用,並規範申請補發或換發,亦需繳納相同費用。

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證書費之收費標準(第四條)

  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證書費,並規範申請補發或換發亦需繳納相同費用。

四、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費及逐批查驗費之收費標準(第五條至第十條)

  第五條係豬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之收費,計規範19種不同類別豬用生物藥品所需繳納之費用,第六條係家禽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之收費,計規範22種不同類家禽用生物藥品所需繳納之費用,第七條係犬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之收費,計規範4種不同類別犬用生物藥品所需繳納之費用,第八條係規範反芻獸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之收費,計規範3種不同類別反芻獸用生物藥品所需繳納之費用。第七條係規範未列於第五條至第八條之其他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費、查驗費之收費標準,規範6種不同類別生物藥品所需繳納之費用。另動物用診斷試劑每批檢驗費、查驗費之收費共計4種則於第十條規範。

五、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費之收費標準(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係動物用抗生素檢驗費收費標準,區分為注射用抗生素及非注射用抗生素,依其檢驗方法又各區分為以微生物法檢驗之收費及以化學方法檢驗之收費。第十二條係動物用荷爾蒙製劑檢驗之收費標準,依其檢驗方法區分為以微生物法檢驗之收費及以化學方法檢驗之收費。第十三條係動物用其他藥品檢驗費收費標準,訂定含一種成分者及含2種以上成分者之收費方式。

六、動物用多價混合生物藥品檢驗費及逐批查驗費之收費標準(第十四條)

  考量多價動物用疫苗重複收費情形,依不同動物別訂定多價疫苗扣除重覆計價之款額,依使用者付費精神,將多價混合之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案費收費依前揭各單項標準加總計費,惟每增加一種豬用生物藥品扣減新台幣3,500元、家禽用生物藥品扣減新台幣3千元、犬貓用生物藥品扣減新台幣7千元及反芻獸用生物藥品扣減新台幣1萬8千元。

七、申請複驗費用(第十五條)

  申請複驗之收費比照前列各項辦理。

參、結語

  本收費標準之適用對象為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及逐批抽樣之動物用藥品,為健全我國動物用藥品檢驗制度及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請各動物用藥品相關產業團體加強宣導,並請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共同為維護動物用藥品品質,健全我國動物用藥品檢驗體系努力。如想進一步瞭解本標準,請至防檢局網站(www.baphiq.gov.tw)查詢或下載。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12-21:17,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