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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農業議題簡介

國際處貿易管理科 唐淑華

壹、前言

  台灣與瓜地馬拉自由貿易協定(簡稱台瓜自由貿易協定)業於2005年7月31日完成諮商,並將於近日完成簽署,未來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生效後,即將成為我國第二個正式生效之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簡稱FTA)。

  簽訂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RTAs/FTAs)近年來已在世界各國形成一股風潮。依據WTO統計,在GATT時期(1948-1994年),總計有124個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向GATT秘書處辦理通知,自WTO成立以後(1995年迄今),已超過160個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向WTO秘書處辦理通知。依APEC統計,東亞主要國家在2000年以前並未簽署任何區域或自由貿易協定,在歐盟及美洲自由貿易區形成後,自2000年至2005年6月,APEC的21個會員體中已有35個以上之區域或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生效實施,16個已簽署或正在談判中,將近有40個正在研議洽簽中。

  鑑於各國相繼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全球區域經濟整合蔚然成形,我國若未能積極參與,除經貿地位有被邊緣化之危機外,對吸引外資及落實建構台灣成為全球運籌中心亦有不利影響。

  目前我國除已完成與巴拿馬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並已於20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外,另積極推動與中美洲國家(包括瓜地馬拉與尼加拉瓜)及巴拉圭等邦交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事宜。主要原因為中美洲5國及巴拉圭是我邦交國,與邦交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可提升雙方經貿合作關係,鞏固既有邦誼;且中美洲5國於2004年8月與美國及多明尼加完成自由貿易協定(DR-CAFTA)之簽署,未來並將擴大至全美洲之「美洲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mericas;FTAA),屆時FTAA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市場,GDP將近14兆美元,消費人口高達8億。我國與中美洲國家洽簽FTA,將可在FTAA簽署完成前,掌握機先,儘早提供業者進入美洲市場之有利契機,有助我國廠商進行產業分工與全球布局,達成「根留台灣,布局全球」之政策目標。

貳、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諮商情形及架構內容

  2003年3月10日台灣與瓜國(瓜地馬拉)雙方副總統於台北簽署「台瓜洽簽自由貿易協定聯合聲明」。2003年12月我方邀請瓜國官員來台進行首輪諮商,惟瓜國因大選後政府改組,且其推動中美洲5國關稅聯盟諮商工作頻繁,因此延遲與我國諮商行程。2004年7月31日瓜國工商部長奎瓦斯應邀訪台,並就雙方洽簽自由貿易協定進行討論,奎氏返國陳報該國總統後獲允推動,並向我國提出諮商架構文件草案。2004年12月7日瓜工商部長奎瓦斯再度來台與我國簽署諮商架構文件,雙方並於2005年3月1日至5日在台北展開首輪諮商;續於2005年4月24日至29日在瓜地馬拉舉行第2回合諮商;2005年6月6日至10日在美國洛杉磯市舉行第3回合諮商;緊接著於2005年7月27日至31日在瓜地馬拉市舉行第4回合諮商,經過4個月密集諮商及幕僚作業,順利完成諮商,雙方就協定條文達成共識。

  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共21章,協定草案基本上係以台巴(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為藍本,內容包括本文(含前言及21章)、協定附件(分別為關稅調降表、原產地清單、投資與服務業清單)。另台瓜自由貿易協定除列有第13章空運及第14章海運專章外,另亦同時簽署雙邊空運及海運協定。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各章節彙整如表1pdf DOCX

參、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農業相關議題內容

  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與農業相關主要議題包括:國民待遇及市場進入(包括關稅降稅清單)、原產地規則(包括特定原產地規則)、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合作議題等。各次諮商會議除就條文進行討論外,並就雙方農工產品之降稅清單及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進行討論。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農業相關協議重點如下:

一、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農產品關稅減讓議題:

  由於瓜國國內主要產業以農業為主,工業尚不發達,其主要出口產品為糖、咖啡、可可、香蕉、鳳梨等水果及蔬菜等,且瓜國農產品稅率較我國為低,故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市場開放部分即以我國農產品市場開放為最關鍵議題。考量瓜國距離遙遠,且其國民所得較低,我國農產品輸銷瓜國機會不大,故與瓜國諮商時我國談判策略農業採取守勢,並以瓜我雙方農工整體市場開放平衡作為訴求,經多次折衝,瓜國同意農產品立即免稅項目為447項(佔45.8%),約為我國農產品對全球總出口額63.5%;排除項目為221項(佔22.6%),約為我國農產品對全球總出口金額之27.8%。我方同意農產品立即免稅項目為644項(41.1%),約為瓜國農產品對全球總出口金額42.1%;排除降稅項目為195項(12.4%),約為瓜國農產品對全球總出口金額之23.2%,就農產品市場開放看來,瓜國開放程度較我國為高,我國有效爭取國內農產品較長之調適期。瓜我雙方農產品關稅減讓情形詳如表2pdf DOCX

二、我國同意給予瓜國糖6萬公噸之免稅配額(原則上粗糖佔65%,精製糖佔35%),配額由瓜國負責分配。另我國承認瓜地馬拉咖啡為「獨特產品(Distinctive Product) 」,並加以保護,未來標示「瓜地馬拉」產之咖啡,不得摻雜其他地區及國家之咖啡,否則不得在台銷售。

三、特殊防衛措施(Special Safeguard Measures,簡稱SSM):瓜方首先提出若自由貿易協定簽約後進口量超過3年平均進口量10%、或進口價低於5%,瓜國可對農工產品採行特別防衛措施(將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調整為國民待遇原則之一般稅率),以減少衝擊。我國基於本條文有悖平等互惠原則且啟動機制有悖自由貿易協定「促進雙邊貿易」之精神,經多次折衝,雙方同意瓜我雙方均可採用,且限定部分敏感性產品當進口數量達到啟動基準始得採SSM。瓜方採行SSM清單項目為20項農工產品(包括可可粉、嬰兒食品、百香果汁、番荔枝汁、羅望子汁、其他果汁、混合果汁、醬油、番茄醬、芥末醬、湯類調製品、醋,以及8種工業產品),其啟動基準為20%。我國則對耐儲運、可能自瓜國進口對國內產生影響之農工產品共18項,爭取必要時可啟動SSM,產品包括天然蜂蜜、生鮮冷藏豌豆、冷凍豌豆、甜餅乾、4項柑橘汁、芒果汁、2項鳳梨汁、其他HS1905屬穀類食品及6項工業產品等,其中天然蜂蜜、生鮮冷藏豌豆、冷凍豌豆、甜餅乾及其他HS1905屬穀類食品共5項產品之啟動基準為30%,其他項目啟動基準則為20%。SSM議題之爭取對我部分農產品提供更佳之保護,並減少衝擊。

四、另台瓜雙方承諾境內支持將遵循WTO規範及其後續相關規定,另雙方將於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貨品貿易委員會針對境內支持措施進行分析以確保透明化,並避免境內支持扭曲貿易減損締約國權益。

五、原產地議題:自由貿易協定訂定原產地規則,以決定貨物是否符合關稅優惠待遇,在自由貿易區內完全生產或完全取得(wholly obtain),無區外之原料或成分之貨品,自可視為原產國貨品享受優惠關稅。若以非原產地原料生產或製造之貨品,必需符合特定原產地規則(Specific Rules of Origin)規範或區域產值達35%為原則,方可取得原產地貨品之資格。至於相關特定原產地規則對於農、漁、畜等初級產品,須採完全取得之嚴格認定,避免其他國家產品轉運享受FTA優惠關稅。農產加工品(11至24章)倘使用國內重要敏感性原料(如米、大蒜、乾蒜球、花生、橙類、梅乾等)製成之加工品,限定原料必須原產,鼓勵使用國內原料並避免進口第三國產品加工衝擊國內產業;至我國加工出口產品,因國內原料供應不足而主要使用進口原料者,倘規定原料必須完全取得,始能享有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將對我國相關加工產品出口不利,反觀放寛該等原產地規定對國內農民無不良影響,而我國加工業者得享瓜國優惠關稅以拓展商機,故該等加工品則不必限定原料為完全取得。謹將相關特定原產地規則簡列如下:

(一)活動物(第一章):牛、豬、雞及羊等重要經濟動物以其出生及飼養或捕獲之國家為原產國。

(二)肉品及食用雜碎(第二章):牛、豬、雞及羊等重要經濟動物之新鮮、冷藏或冷凍肉品及食用雜碎,以其動物之出生及飼養或捕獲之國家為原產國。

(三)漁產品(第三章):活、新鮮及冷凍漁產品以養殖或捕撈國為原產國。

(四)乳製品、蜂蜜及蛋品(第四章):在天然或未經加工狀態下取得之國家視為原產國。

(五)未列名動物產品(第五章):未列名動物產品以其出生及飼養或捕獲之國家為原產國。

(六)植物產品及花卉(第六章):需自其種植或繁殖取得本貨品之國家為原產國。

(七)食用蔬菜(第七章):需自天然狀態下種植或未經加工取得本貨品之國家為原產國。

(八)食用果實、水果及堅果(第八章):均以其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

(九)咖啡、茶及香辛料產品(第九章):咖啡、茶葉及薑以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香辛料產品則允許進口外國原料加工取得原產國。

(十)穀類(第十章):穀類(包括稻米、小麥等)以其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

(十一)穀類粉(第十一章):稻米、馬鈴薯、樹薯等原料必須完全取得;至於小麥粉及其他加工用粉,允許進口原料加工取得原產國。

(十二)油料種子、藥用植物(第十二章):必須完全取得,以其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

(十三)植物汁液及萃取物(第十三章):以萃取、滲出或切割方式取得貨品之國家為原產國。

(十四)編結用植物性材料(第十四章):以其種植之國家為原產國。

(十五)動植物油脂(第十五章):除動物油及花生油需完全取得外,其餘植物油允許進口原料加工取得為原產國。

(十六)肉類及水產品之調製品:肉類調製品允許以進口去骨雞肉製成得視為原產,其餘原料必須完全取得;漁產加工品允許進口漁產品(第三章)製造成漁產加工品(第十六章),符合章轉換即視為原產。

(十七)糖及糖果(第十七章):糖必須完全取得。

(十八)可可及可可製品(第十八章):可可豆必須以生產國為原產國;其餘可可製品及巧克力不須完全取得。

(十九)穀類、奶之調製品;糕餅類食品(第十九章):含米及麵粉必須完全取得,其餘原料則不限定。

(二十)調製蔬果(第二十章):含蔬菜、蕃茄、乾香菇、馬鈴薯粉、大蒜、紅豆、橙類、梅等調製蔬果必須完全取得;果汁則限定含鳳梨、芒果、橙類及梅必須完全取得,其他原料則不必完全取得。

(廿一)雜項調製食品(第二十一章):三合一咖啡中之咖啡必須完全取得;調製芥茉之芥茉粉不必完全取得;料理酒必須完全取得;冰淇淋中之奶製品必須完全取得;其他產品則符合章節轉換即可。

(廿二)飲料、酒類及醋(第二十二章):礦泉水必須完全取得;含乳製品飲料中乳製品必須完全取得;含糖飲料之糖必須完全取得;蒸餾酒必須由釀造國始為原產國。

(廿三)殘渣及廢品:調製動物飼料(第二十三章):不需完全取得,符合章節變更即視為原產。

(廿四)菸(第二十四章):完全取得始視為原產。

六、台瓜雙方協議以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為基礎,並符合國際標準製定相關規範及管理措施。

七、為促進台瓜雙方農業與農村永續發展,在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合作專章中,雙方承諾於農業政策、農村發展與食品衛生安全以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相關措施進行合作交流,適時提供技術協助、資訊交流、推廣及拓銷工作等。

肆、台瓜案對農業之影響與結語

  瓜國93年農產品出口至台灣總值為2,966千美元,主要產品為糖、咖啡、木材、花卉苗木等;今(94)年1月至8月農產品出口總值已達15,712千美元,主要出口產品糖由9千公噸增加為5萬餘公噸,木材及其製品亦有增加趨勢。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諮商時,我國已將敏感農產品列入排除或延長調適期逐步降稅之措施,對於國內農業已有適當保護;另瓜國之熱帶水果及畜產品,因檢疫問題短期間尚無法輸銷我國,此外瓜國與我國距離較遠,運輸成本較高,除少數瓜國具國際競爭力之產品如糖,得以出口外,其餘產品大量出口至我國之機會不大,預估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對我農民所得及農業之負面衝擊不大。

  台灣93年全年農產品出口至瓜國總值僅416千美元,主要產品為調製柑橘果醬類(出口值248千美元),其餘產品均為少量出口不達貿易量,在成本因素考量下,除特殊需求(如台胞或華人餐飲需要者)必須從台灣進口外,以價格競爭來看我農產品出口機會不大;惟瓜地馬拉農業發展仍屬初級農產品生產,而我國農產加工品則為高品質農產品,兩國農產品恰為互補,目前國內正推動多項農產品海外行銷工作,或可利用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免稅之優勢,將瓜國做為開拓美洲市場之敲門磚,未來國內廠商應以創新及符合當地消費者偏好之產品開拓瓜國市場。

  為因應自由化、國際化趨勢,農委會已針對國內產業結構及競爭力提升等採取多項措施,期望將農業之衝擊降至最低。台瓜自由貿易協定之簽署為我國自由化方向重要里程碑,未來可預期陸續有其他國家與我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除產業調整因應外,藉由台瓜自由貿易協定諮商之經驗,可使國內各部會及相關業務同仁對於國際諮商議題更加熟稔、國際經貿環境更加了解,在多次諮商談判經驗之累積下,更是訓練談判幕僚及人才之最佳途徑,希望透過自由貿易協定內容之經驗分享,對國內農業因應國際化、自由化有所助益,使國內農業發展能與世界接軌,積極面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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