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
主要內容 |
對我國之影響 |
市場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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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關稅應分4個級距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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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敏感產品之處理(包括降稅及關稅配額擴增),應考量所有相關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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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可指定適當項數之特殊產品,惟應符合糧食安全、生計安全及鄉村發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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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可實施特別防衛機制,有關基準數量及價格等,應進一步諮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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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部長宣言僅針對去年七月套案之農業談判架構,進一步詮釋或增加部分要素,並未涉及實際承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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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我國關切之設定關稅上限、敏感產品項數與處理等兩項議題,將待明年進一步談判,我國與G10其他成員國將繼續爭取相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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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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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及扭曲貿易補貼總額均分為3級削減,包括最高級距1個會員(歐盟),中間級距有2個會員(日本與美國),其他已開發會員與開發中會員(包括我國)則列在最低削減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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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微量補貼及藍色措施等扭曲貿易補貼措施總額之削減,應大於該三種補貼削減額度之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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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AMS補貼之開發中國家,其微量比例及扭曲貿易補貼措施總額無須進一步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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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措施規範應進一步檢討,並確保開發中國家可以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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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列在最低削減級距,且各項產業結構調整措施均已積極實施,具有扭曲貿易效果之補貼金額已因此調降,本議題對我影響不大。 |
出口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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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形式之出口補貼應於2013年完全取消,而出口貸款、出口國營貿易企業及糧食援助之規範,應於2006年4月底前完成,另開發中會員依據農業協定第9.4條採取之出口分級包裝及國內外運費補貼,應於2018年以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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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還款期在180天以內之出口貸款、出口貸款保證及出口保險計畫,應制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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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扭曲貿易效果之出口國營貿易企業應予以廢除,另對於出口國營貿易企業所享有之獨佔權,亦應制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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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糧食援助方面,應確保受援助國家之關切事項,並設定「可允許之措施」(safe box),以確保緊急糧食援助得以順利進行。至於實物援助、轉售及再出口之規範,亦應進一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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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並未採取出口補貼,其他會員取消出口補貼,有助於提昇我國產農產品競爭力,並可拓展我農產品外銷空間。 |
漁產品(屬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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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瑞士公式削減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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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會員應有較小之削減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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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參與部門別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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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同意工業產品(含漁產品)關稅可採雙係數(即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各有一個係數)之瑞士公式進行降稅,惟係數間之差距應儘量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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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別零關稅自由化之參與將以自願性為基礎,對我漁產品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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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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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會國在入會時對市場進入已做出承諾,在本次談判中應給予彈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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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減讓模式應於2006年4月底前完成,會員並應據以於2006年7月底前提送減讓表,以利於2006年底前完成談判,並自2007年起執行談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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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會國彈性待遇為我國關切重點,本次宣言內容暫可保有我農業調適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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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G10其他成員國將繼續積極參與減讓模式之談判,以維護共同關切之重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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