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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簡介

輔導處休閒產業科簡任技正 夏聰仁

壹、前 言

  我國農業生產規模較小,單位成本偏高,自加入WTO後由於農、畜、漁產品大量開放進口,衝擊我國農業生產結構及競爭力,且臺灣地區農業生產受自然環境之限制與影響,生產成本與生產效率皆為產業發展之瓶頸,需賴適當規劃調節與轉型,並配合重點競爭型農業發展,針對產品安全、品質檢測、分級與檢疫、保鮮與儲運、環境監控和國土保安,發展非破壞性檢測與精準農業等自動化設備與技術研發應用,建立農畜業生產履歷制度,提升國內農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優勢。為促進農業自動化發展,加速自動化關鍵性技術與設備之應用,鼓勵農業產業業者投資自動化、數位資訊、防治污染及資源回收等技術與設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81年8月7日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訂定「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83年、84年、86年、88年、89年、91年及94年分別酌作修正。鑑於本辦法投資抵減之設備及技術訂購期限將於94年12月31日屆期,為繼續推動農業升級,提升國產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並落實行政院稅制改革方案,是以本辦法爰依據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規定再次予以修正。並經行政院於民國95年1月20日以院台財字第0950001698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貳、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本辦法總條文計11條,本次修正計6條條文,茲將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確定義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範圍,整併修正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規定。另本辦法主要在於獎勵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將資源集中於主要獎勵部分,明訂購置成本之定義為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如土木設施等。(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稅制改革方案,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設備之投資抵減率8%調降為7%。(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稅制改革方案,購置資源回收及防治污染設備之投資抵減率13%調降為7%。(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適用本辦法設備或技術之訂購期間為95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訂購;另為配合農業生技發展,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增訂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廠商申請之投資抵減案件由該管園區管理局受理審核發證,加強服務園區廠商,落實便民措施。(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為避免公司將設備安裝於違反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處所,造成違法之廠場或營業處所得以適用投資抵減之不合理情形。增訂設備安裝地點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者不得適用。(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配合修正第五條,修正適用本辦法訂購期間(95年1月1日至95年1月21日之期間內訂購者)之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參、結  語

  本項辦法於93及94兩年計有36件申請案,包括設施管理及監控檢測,漁撈及養殖、漁具設備、和遠距飼養監控、污染防治等自動化設備之建置,對產業之發展,提升經營管理有鼓勵作用。兩年來總投資金額計5,827萬元,可減輕農、漁、牧業者稅負成本計466萬元,提升營運效能和管理效率,穩定產能,增進產品品質,提高附加價值,創造花卉(蘭花)產業年產值30億元以上,和畜牧產業年增值達30億元以上,成效卓著。並藉由機械、機電、設施工程、生物、材料和行銷管理等各專業人才以分工合作模式,進行自動化科技之研發與推廣,促成自動化技術落實民間運用之目標。就生產面而言,可加速促進農業的企業化、工業化經營,提升經營管理效率;就社會面而言,可改變傳統農業經營模式,提升營農利基與社會地位;就經濟面而言,藉自動化農業生產可達到規格化、均一品質,提升產品產值,提高產業獲利能力,故為提升產業之投資意願,續予投資抵減之優惠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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