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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限額標準修正簡介

農業金融局科員 林仲豪

壹、前言

  農漁會信用部是為了各農漁會所屬會員融資需求而設,所以本應僅得對所屬農漁會會員辦理受信業務,但考量信用部若只辦理會員授信業務,其授信業務規模不大,授信風險過於集中,且不利於信用部資金之去化,故農業金融法92年7月23日制定時,於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信用部得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本會遂於93年1月28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3號令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惟該標準於施行後,各農會漁會迭有反映,認為部分規定有礙授信業務推展,經本會向各界徵詢意見後,於94年10月14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482號令修正該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貳、修正前規範重點

  依該標準修正前規定,信用部得對贊助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並於一定條件下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分述如下:

一、非會員授信業務

  (一)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5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動產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5以上未滿百分之10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已取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10以上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

  (二)辦理以本會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為擔保之放款。

  (三)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消費性貸款,其無擔保部分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其所稱之消費性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

  (四)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 辦理透支,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調度,並列有年度預算者為限。(第五條第一項)

二、授信總額

  贊助會員及非會員終究並非為農漁會所屬會員,為避免信用部辦理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業務,其總金額過高而發生排擠到會員之資金需求情形,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辦理授信,對其授信總額訂有一定之限制。故本標準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規定:

  (一)對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限制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第四條第一項)

  (二)對非會員授信總額限制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第六條第一項)

參、本標準修正重點

一、彈性調整授信總額限制

  第四條第一項原本僅規定:「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其意旨係考量避免贊助會員的授信總金額過多,排擠到正會員可申請的的資金總額,惟對於營運狀況良好的信用部,因為逾期放款較少、資本適足率較一般為高,資金充裕,較無正會員所需申請資金遭排擠的情形。且原對於贊助會員授信限制之規定,不利於信用部授信業務之推展。所以導入差異化管理機制,依據信用部之逾放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予以彈性調整,增訂但書:「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2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8者,得不超過百分之150。」修正對於贊助會員授信總額之限制規定。

  依照新增訂的但書規定,如果信用部的逾放比率不足2%,而且資本適足率超過8﹪,對於贊助會員可以授信的總額,相較於原本的規定,增加了50%的授信額度。(第四條第一項但書)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授信:

  考量對政府之授信業務風險相較對其他非會員授信為低,且通常金額較高,可去化信用部多餘資金,同時增加穩定之利息收入,有利於信用部業務之發展,所以本次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使信用部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授信。(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不受非會員授信業務之限制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九條的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且依據同法第六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應積極配合推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故參考93年1月28日訂定的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政策性專案農業貸款規定的立法意旨,增訂信用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時,不因申請貸款人為非會員而受限制。(第五條第二項)

四、刪除視為贊助會員或非會員授信之規定

  原有規定中贊助會員身分改變為會員或非會員,其存款即改列為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但是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且在契約期間內,仍然視為贊助會員授信。此既有之規定可能發生非會員存款於總額降低時,卻因贊助會員授信總額依「於契約期間內,視為贊助會員授信」之規定而維持不變,容易造成贊助會員授信總額超過贊助會員存款總額而違反規定;又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亦有相類似之問題,因此均刪除「並於契約期間內,視為贊助會員(非會員)授信」等文字。(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

五、給予信用部緩衝期間調整

  另外,信用部辦理非會員授信須繳納營業稅,非會員既然已經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其授信餘額依據原有規定仍視為非會員授信,信用部仍須繳納營業稅,並不合理。又顧慮非會員於身分轉變時,可能會超逾原有規定之比率,所以酌定調整緩衝期限,以免信用部因新修正條文施行,立即有違法之虞。(第六條第三項)

肆、結語

  為建立完整安全之自主農業金融體系,以照顧農、漁民權益為核心價值,並達成以金融支持農業的正常發展,以農業維持金融的穩定成長之理想,諸如本標準中關於信用部得辦理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業務,或適度調整對贊助會員放款總額之比率,及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等規定之訂定或修正,即本於前述理念而為之。期盼信用部可以藉由本標準之修正,放寬相關授信業務限制,擴大其營運規模服務農漁民,以有效提高獲利及累積淨值,並改善資產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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