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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門參與非都市土地管制之作為

企劃處農地利用科科員 蔡秀婉
企劃處農地利用科技正 簡俊發

壹、前言

  查非都市土地分區及使用地之編定,係依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依據前述法規性質,均屬內政部主管,因此,本說明並不涉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規訂定之內容或執行之釋示事宜,而僅就農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與參與之性質予以說明。另因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配合台灣省政府業務精簡所需,原台灣省政府所屬之農林廳、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糧食處等均併入農業委員會,亦均同屬農業主管機關之性質。因農業主管法規甚多,且涉及之行政業務龐雜,茲參據相關法規,就主要涉及之重點以農業用地之編定、變更使用與容許使用之審查事宜加以說明,提供農業行政相關人員參考。

貳、非都市土地編定

一、法規依據

  非都市土地之編定,主要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暨「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二、農業主管機關參與方式

(一)涉及之農業法令

  89年1月26日修正前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均有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二)參與方式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授權,內政部研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之立法過程中,農業主管機關參與研議,並將相關意見納入作為審查內容,因此,依據該作業須知規定,編定用地時之作業過程,農林機關列為督導單位之一,而由地政單位為主辦單位。另依據農業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別編定之劃定原則,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劃定,由地政主管機關得會同農業、糧食、水利主管機關就符合規定情形者,予以劃定,一般農業區之劃設亦同。即農業主管機關之參與方式,係以就涉及農業使用性質之土地,參與相關之協辦工作,但依規定,非屬主辦之角色。

  而在使用地別之編定方面,因依前項作業須知規定,業已授權由縣市政府辦理,因此,其劃定作業,由縣市政府農業單位配合參與。

參、農業用地之土地變更使用

一、法規依據

  非都市土地之各種使用地之變更使用,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七條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等相關條文暨現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二、農業主管機關參與方式

(一)涉及之農業法令

  89年1月26日修正前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二)參與方式

  依據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地之變更使用,應經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亦即農業用地之變更使用,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方面,計有兩部分。一是農業主管機關就農業經營之用地需求,提出用地變更之審查規定,即屬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一角色,即屬變更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說明如下:

  1. 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方面   
    申請變更案件,如申請變更使用之使用地別屬農業用地者(主要指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與水利用地),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1)涉及之農業法令規定
    因非都市土地之申請變更使用項目及規定相當複雜,所涉及之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繁多,在省政府時代為配合縮短審查流程需要,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要點中,配合增訂農業用地變更之同意條件(如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土地等),而不另訂審查規定。惟為配合84年「農地釋出方案」之有計畫釋出農業用地之政策需求,前由台灣省政府將各法規中之農業用地變更審查規定予以彙整修正,訂定「台灣省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乙種以為執行。精省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該要點為基礎,以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配合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作為農業主管機關行使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權之依據。

    (2)核定層級
    依據審查作業要點,配合事業性質與申請之土地使用分區之不同,分別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與縣市政府分別核定。依據規定,除有大面積變更或使用特定區位農業用地等少數特殊情形外,均由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3)審查流程
    農業用地同意權之行使,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變更同意前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辦理。審查流程主要配合事業計畫之審查,以會辦方式辦理。

  2. 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方面
    如開發人有碾米廠、屠宰場、果菜市場等屬農業部門需求項目者,得申請變更農業用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1)涉及之農業法令規定
    為審查各項之變更申請案,由農業主管機關配合訂定各項之審查作業規定,計有包括如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食業者興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等各項之單行法規。

    (2)核定層級
    依前述規定說明,應送請農業主管機關依法審查之事業項目,農業主管機關依據授權之程度,分別由各級農業主管機關予以審查核定。目前業將大部分之審查,授權由縣市政府辦理。

    (3)審查流程
    除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各種審查作業要點亦分別定有審查程序,以明確審查作業。

肆、農業用地之土地容許使用

一、法規依據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七條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暨現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二、農業主管機關參與方式

(一)涉及之農業法令

  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農業用地申請設置相關農業設施應申請容許使用,暨訂定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參與方式

  依據現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使用地之容許使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同意。因此,主要包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等之容許使用,原則上均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

  另依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包括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運銷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等,由農業部門內之各主管單位予以審查,併依上開辦法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容許使用之依據。

(三)核定層級

  依據規定,除授權由縣市政府核定外,縣市政府併得依實際需要由鄉鎮公所協助辦理。目前在實際作業上,一定面積以下之小面積容許使用項目,係由鄉鎮公所審查同意,大面積容許使用或如山坡地範圍等少數特殊情形,方由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四)審查流程

  審查流程依據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事業計畫之審查程序辦理,目前多以會辦方式辦理。

伍、結語

  非都市土地之管制,依據現行規定係由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然在實際執行上,因所牽涉之機關及管制規定甚多,因此在審查上由各單位共同參與。因非都市土地中屬農業用地之範圍甚多,就其管理也涵蓋變更使用與容許使用等相關法規之規定,爰將其主要原則及法令依據,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參與方式與扮演之角色作簡要之說明。土地管制涉及層面甚廣,有諸多屬於細部執行之規定,仍需瞭解相關法規之內容及相互間之協調或互補之關係,方能作更深入之實際審查獲得否同意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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