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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2月份農委會重要措施

一、台灣地區自二月十七日至二十四日止受到鋒面影響,局部地區陸續降下豪雨及冰雹,造成農業嚴重損失,經實地勘驗估計,農業總損失達十二億二千四百餘萬元,本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宣布台中縣、嘉義縣及苗栗縣辦理現金救助及紓困貨款,新竹縣及台南縣辦理紓困貨款。

二、為因應中美WTO農業諮商達成協議之新情勢,本會於二月二十三日成立「加入WTO農業專案小組」, 依產業別分設稻米、園產、養豬、養雞、漁業等五個分組,小組成員包括產、官、學代表,就各界所提出之意見,研修因應對策、提出行動計畫及推動時程,並寬籌經費,全力推動產業調整措施,以提升競爭力,減少加入WTO所受之衝擊。

三、中美WTO第十七回合農業雙邊諮商,於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在美國華府舉行,其中關於稻米、豬肉、雞肉、動物雜碎之市場開放及縮短降稅期程等農業議題,在我方代表極力協調折衝下終告完成,在此次我與美國完成雙邊諮商後,我WTO入會案與二十六國之農業雙邊諮商已全部完成。

四、我加入WTO中美雙方諮商達成協議,有關稻米議題部分將於入會後按「日本模式」進口,為因應稻米進口,維護農民收益,已研擬因應調整措施,包含加速調整稻米產業結構,促進供需平衡;提高種植綠肥及休耕等直接給付標準;對進口米採取加價之保護機制,大部分予納入公糧統籌處理,避免直接流入市場影響糧價;強化良質米產銷,提升國產米競爭力;及以人道糧援方式紓解庫存餘糧。

五、農業發展條例再修正案,於二月十二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二月二十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 依農業生產及水土資源保育之重要性,劃分不同農業用地。
  2. 明定農地變更使用規定。
  3. 放寬耕地分割限制。
  4. 加強農地移轉之對地管理。
  5. 管制農舍興建,輔導農民興建住宅。
  6. 加強違規使用農地之取締及處罰。
  7. 明定農地稅賦優惠與處罰。
  8. 建立合理的新耕地租賃制度。
  9. 獎勵輔導措施。
  10. 建立以農村建設與農民福利為主之回饋制度。

六、本會二月十八日發布實施「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辦法及收費標準」一種;同時擬訂「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草案」一種。

七、本會「中南美洲農漁業合作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於二月二十六日召開,會中報告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並研討太平專案計畫各項後續計畫推動事宜。

八、二月十三日舉行「科技、資訊、品牌農業施政座談會」, 針對如何以「科技」提升競爭力;以「資訊」強化產銷體質;及以「品牌」建立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的信心等提出討論,並聽取與會人士之意見,供本會農業施政規劃及推動參考。

九、依據「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規定,大陸船員可隨漁船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錨泊區等待接駁,為劃定該錨泊區,本會業邀請有關機關於二月十八日會勘完成,由宜蘭等四縣市政府提供之錨泊區,將於近日公告實施。

十、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邀集相關單位研商高病原流行性感冒發病場雞隻撲殺處理事宜,訂定肉禽、蛋禽及種禽之撲殺補償評價標準,以作為該類疾病發生時,撲殺補償之依據。

十一、為繼續加強我國與國際組織間之多邊農業合作關係,本會派員參加亞洲生產力組織(APO)第三十八屆各國生產力機構主管工作會議,確保我國在該組織中之會員資格、地位及權益,宣揚我國歷年來之積極參與及協助該組織事務之貢獻,並討論未來擬主辦之計畫等事宜。

十二、為配合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及國內漁業發展之實際需要 。「漁業法」修正草案業經本會委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將於近期內陳報行政院審查。

十三、二月十六日召開研商八十八年度休耕稻田蓄水生態維護措施會議,經決議將翻耕納入,其執行期間為水田二期作以個別申請集團輔導的方式由縣政府召集有關鄉鎮公所及農田水利會協同規劃推廣地區,先期推廣區域由台灣省政府水利處依歷年調查評估成果選定之。

十四、二月一日組團赴索羅門群島洽購原木及投資考察,國內木材業界為配合政府政策,加強與索國之合作邦誼,決定洽購原木六萬立方公尺,以協助該國處理木材存貨,紓解困境。

十五、舉辦「台灣地區化製廠考察活動」, 協助畜牧團體認識化製作業,俾輔導其所屬會員辦理委託代清除及處理死廢畜禽工作;另邀請「畜牧污染防治技術服務團」委員、環保署暨相關公共衛生、除臭學者及立法院環保團體同行,對國內九家化製廠分別提供具體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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